原告广西天行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天行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蔡**,被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及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天行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无须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720元;3、判决原告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3522元给被告。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6日被告到原告处找到蔡**,因被告是农民工,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因此,双方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由被告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原告按被告工作时间来计酬,按来的天数及小时计算报酬,双方不存在人事管理,原告的劳动纪律的人事制度不适用于被告,依据劳社部发的(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份。因此,依据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不受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工作时间也是由...(本文书还有5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