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昌公司)与被上诉人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23)黑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倪*对鼎昌公司修复费用681834.78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倪*负担。事实和理由:鼎昌公司对与倪*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虽然鼎昌公司有超期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在退房时交清租金,这说明双方都认可按照实际使用期间来计算租赁费。鼎昌公司对一审判决中涉及的租金及使用对方的钢管费用都予以认可,并愿意按照实际情况交费。但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鼎昌公司支付地面修复及钢...(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