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科左后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23)内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科左后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判决支持科左后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及约定进行施工并不必然导致工程需要修复、赔偿的后果于法无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本文书还有3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