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桂02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11月21日03时20分许,被告人王**驾驶桂b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西鹅乡文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文山路**号路公交车(××路口站)路段时,与被害人陈*发生碰撞,造成陈*倒地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王**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同年11月26日王**到柳*市××队××队自首。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接处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和驾驶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户籍材料、机动车交通...(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