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吴**、向**、某贸易公司、某集团公司、某进出口公司、某阁贸易公司、吴*2、吴*3、某葡萄酒产业集团公司、某连锁经营公司、某名店公司(以下简称吴**等11人)与被申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宁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民监(20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宁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诉人吴**等11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申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本院(2019)宁民终****号民事判决。理由如下:根据《还款协议》可以确认,本案诉争的5200万元借款本金共由8笔借款组成,其中的3笔1740万元借款本金系刘**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本文书还有16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