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1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江苏华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江苏华轩公司返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江苏华轩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9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江苏华轩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24日孙**与江苏华轩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江苏华轩公司将其总承包的铁力市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骏腾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铁力市世纪尚都a区1#、5#、6#、7#、8#、as5**号楼承包给孙**施工,承包范围为:完成全部施工图和变更等图纸文件的结构、建筑工程、并与该工程内甲方分包的工作进行配合衔接,承包方式:包清工及施工机具(带措施材料及辅材),详见内部劳...(本文书还有4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