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中旬,郑**受雇于张**,伙同张*1、李*等人先后三次到安达市采油八厂一矿附近的油井盗窃原油,共计盗窃2.52吨,2009年3月份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价每吨为2,400元,被盗原油价值6,048元。涉案原油被大庆市八厂二矿回收。
综上,被告人郑**盗窃原油价值147,05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系主犯。被告人郑**具有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缴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郑**否认起诉书部分指控及认罪认罚的事实,公诉机关撤销认罪认罚,并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2008年9月的犯罪事实,其只参与了二天。辩护人辩称,对2009年3月份的指控没有异议,对2008年9月份指控参加的案由、起数和数额均有异议,认为...(本文书还有4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