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水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626,269元;及2022年4月18日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8,811,128元。以上合计:21,437,39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及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博乐市美丽乡村建设部分工程,包括博乐市小营盘镇、青得里乡、阿勒热托海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7年7月,政府将被告公司清场,原告也停止了施工并办理了移交手续。2019年12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博州中级人民法院索要工程款。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后撤诉。协议约定:政府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计价款的70%,本年内支付至审计价款的80%,年内付清余款。但审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付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626,269元及2022年4月18日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8,811,128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631,383.71元及至2022年4月13日的利息4,465,884.38元。
被告水安公司答辩称:1.原告窦**借用水安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博乐市小营盘镇、青得里乡、阿勒热托海三个地区的部分美丽乡村建设。后因建设单位清场,双方就已付工程款、结算方式等达成一致,...(本文书还有6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