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男,197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陈**、潘**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陈**、潘**与某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有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房屋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文书还有2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