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边**及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诉称:我和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根本无法沟通。被告性格脾气暴躁,经**原告及原告父母家人恶语相向,结婚之后第三天原、被告就因为小事开始吵架,原告为了家庭多次忍让,但被告时至今日仍无任何改变。被告经**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严重一次不仅殴打原告,还将原告赶出家门,当时冰天雪地,原告衣服单薄,导致原告大病一场。被告婚后无正式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和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鬼混,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仍然出去鬼...(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