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讷河市同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同义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吴*独任进行二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支持程**的诉讼请求;3.同义镇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查明程**承包期内交租赁费共计36万元,租赁费交至2019年上半年错误;2.同义镇政府于2020年6月28日责令程**在三日内搬出砖厂经营行为违法,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3.程**替姜*林垫付拖欠电费41500元,应认定为程**向同义镇政府交款;4.原审法院对程**提供的视频材料不予采信,缺乏证据没有说服力;5.同义镇政府在责令限期三日内撤离砖厂时不让程**动砖厂物资的事实存在;6.原审法院酌情按35万元赔偿鸡舍房屋损失显失公平。
同义镇政府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决驳回程**其他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依据的。2.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没有将承包费缴纳到2021年,通过庭审调查及相关证据佐证,程**提交了36万元租赁费票据,法院认定2019年租期届满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程**所谓的垫付30万元没有被镇政府认可为租赁费用,通过补...(本文书还有5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