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谭**质证意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同意某伟业公司的证明主张。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应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进行认定。
二审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及陈述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某伟业公司与福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三、上诉人某企业是否合法取得旗福教育公司名下的股权,某伟业公司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某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在案件审理中,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中止本案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某伟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案...(本文书还有2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