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莫**及一审被告姚**、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上诉人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接受法庭询问、核对案件事实、调解,黄**、姚**、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上诉请求:一、撤销田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内容,并依法改判陆**偿还莫**借款144600元,或者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姚**生前分别以生意经营使用、偿还借卢建林借款为由向莫**借款3800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莫**据以主张本案债权,仅提交两张借据,除一笔100000元有转账凭证外,另笔280000元没有转账凭证,无法证实该款已交付姚**,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假使姚**生前借款380000元是事实,那么,姚**生前也先后偿还了共计235400元,实际尚欠144600元。三、陆**一审诉讼中对案涉两张借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一审法院应当指定莫**申请进行笔迹、指纹鉴定,但一审法院却指定陆**提出申请,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莫**辩称的主要内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姚**、姚**未作陈述。
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34833.0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1.以2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3.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姚**、姚**在...(本文书还有8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