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张**(授权人、甲方)与源通公司(被授权人、乙方)签订《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张**是国作登字-2019-f-00520800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双方协商,约定如下:甲方以独占许可方式,无偿许可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的发行权和复制权,许可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66年3月31日。
(二)涉案不正当竞争权益。
原告在本案主张具有一定影响的野花椒抑菌乳膏外包装盒及产品上的装潢。该装潢使用国作登字-2019-f-00520800号美术作品。
(三)涉案美术作品及野花椒抑菌乳膏的知名度等情况。
原告为证明涉案美术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及野花椒抑菌乳膏的知名度情况,提交自2016年至2021年的销售发票。发票显示产品销售范围涉及湖南省、陕西省、吉**、辽宁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云**、江**、福**、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北京市等。
二、本案所涉被诉侵权情况。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各被告的侵权表现形式为:被告卓冠公司生产、销售,被告禾祥公司销售的野花椒抑菌膏外包装盒及产品上的装潢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对原告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进一步明确因被告同一侵权行为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法院支持侵犯著作权,就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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