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王*1因与被上诉人高*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弄11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王*2所有的份额由周*继承,归周*所有,即系争房屋由高*、周*各享有50%的份额。事实和理由:1.周*和王*2之间,实际是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应适用我国《继承法》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即便不能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王*2也通过公证遗嘱将其享有的系争房屋部分遗赠给了周*,周*也及时表示了接受遗赠。2.关于接受遗赠,主要有几方面的依据,第一,汤某的证人证言,该证言可以证实周**老公在2020年2月12日将公证遗嘱通过微信发给了高*,接着2月14日高*就到周*家中来商量继承的事情;高*也曾经给汤某打电话抱怨公证遗嘱的事情。朱*、张*、陈*等证人证言,也可以印证上述情况。第二,2020年2月14日,高*和周*之间有过王*2遗留物品的交接,当时,周*就提出要求继承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且拒不交出系争房屋房产证。现在房产证还是由周*保管,据此也可以证明周*接受遗赠。第三,系争房屋此前由周*哥哥使用,王*2去世后,周*哥哥没有搬出,也可以在行为方面说明周*接受遗赠。3.而且,一审法院轻易推定周*放弃接受遗赠,明显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违...(本文书还有5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