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沈*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湘0524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周**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账号*******.10元),冻结期限为2024年5月11日。2023年6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018年7月23日至2023年4月23日利息88150元,2023年4月24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6%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