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朱*、王**、闫**、闫**、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朱*、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闫**、闫**、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借给被告朱*200000元,用于购买明泽院子所需的定金,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3日又借给被告朱*200000元,用于明泽院子房屋装修。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朱*索要,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现被告朱**丈夫闫某因病去世,五被告共同继承了其遗产,因此,将王**、闫**、闫**、翟**列为共同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王**辩称,原告所述的两笔借款400000元,借款属实,400000元借款属于朱*和闫冬夫妻共同借款,其中...(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