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另原告自愿承担婚生女上大学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4年4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育二个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没有责任心,不履行家庭义务,喝酒打牌,家庭经济全靠原告务工支撑,导致原告身心疲惫,看不到任何希望,故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7年至2020年,原、被告一直就离婚事宜协商但未果。原告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原告于2023年初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无任何联系,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请求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
被告沈*未...(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