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昆明西山小屯金恒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霞独任审判。于200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12日原、被告经协商,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的厂房4间租给被告使用,期限10年。自2002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10日止,租金每年10000元。自第6年起增长15%,每年为1150元。租金于每年的3月10日一次付清,不得拖欠,若到期不交,按违约处理。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至今共欠2500元,已构成违约。故诉请法院判令1、终止...(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