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男,1950年1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男,1970年12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上诉人马**、王**、周**因诉吴*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吴*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马**、王**、周**上诉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3行初****号行政裁定,判令吴*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红寺堡区司法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撤销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20年答复意见》,确认10119亩草原使用权归马**、王**、周**所有,判令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对《草原承包合同》《草原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确...(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