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吉林省某公司、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吉林省某公司、某公司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省某公司、某公司分公司共同赔偿李*摩托车维修配件费174048.2元、维修工时费4130元、头盔2800元、马甲4500元、服装463.7元、鞋1078元、医疗费3245.54元、手机维修费1578元、拖车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共计200843.44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吉林省某公司、某公司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8日13时20分许,李*驾驶牌号为吉ae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鹤大高速鹤岗方向814公里200米处,车辆压到路面裂缝及填补的沥青上,由于路面裂缝并未得到有效填补且沥青未干的原因,导致李*驾驶的摩托车倒地,事故造成李*受伤、车辆受损、骑行时所穿着衣物及骑行护具受损、手机损坏,给李*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针对此事故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靖宇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二大队作出了第22092*****08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李*多次通过高速公路平...(本文书还有4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