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朱**、黑龙江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庭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朱**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朱**、豪庭开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以房抵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抵债的真实意思表示,价格也是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以债权抵顶全部购房款且出具了购房收据,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争议房屋已登记在刘**名下,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本文书还有2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