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0,000元并自2023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至本息完结时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于渝(2021)巫山县不动产权00057xxx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需要,于2022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被告王*于同日以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xx的自有...(本文书还有1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