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梧州市xxx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3)桂04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xx村民委员会向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计划开发留用地。2018年11月19日,梧州市龙圩区建设局作出《关于龙圩镇xx村委招商开发留用地的回复意见》第二点“自行开发留用地应明确开发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委托中介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总平面图后,向市住建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明确了xxx公司产房搭建临时厂房需要办理建设许可手续。2018年12月26日,xxx公司与梧州市龙圩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龙圩促进局)签订《梧州市龙圩区大米深加工项目投资合同书》,投资项目内容为梧州市龙圩区大米深加工项目,项目地址位于龙圩镇xx村xx二组牛头岭安置地。同日,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xx二组(以下简称xx二组)与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范围是xx二组三四线船闸返还地,用途为租用给李**成立“x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名为准)建设厂房做粮油加工使用,土地面积为15.9471亩,租赁期限为15年。2021年4月10日,xxx公司向梧州市自然资源局递交《申请书》,内容记载“由于我公司土地是租赁的,所以一直没有办理好报建手续”“现希望相关部门帮助我司完善一期解决二期相关土地指标手续,使我司能顺利完成计划中的各项工作”。2021年6月28日,xxx公司分别向梧州市龙圩区建设局、梧州市自然资源局递交《申请办理临时建设报建报告》,内容记载“我司是201...(本文书还有6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