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新田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新田支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文化公司如下一审诉讼请求:(1)某银行新田支行在其运营的微信、微博等媒体官方账号*******,消除影响;(2)某银行新田支行向某文化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110000元;(3)某银行新田支行赔偿某文化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证据保全费30元及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某银行新田支行并非被诉侵权视频制作者,系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某文化公司提交了...(本文书还有2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