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主审、代理审判员田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5月26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委托代理人杜**、周*,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审认定一致的事实:黄**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6月23日与商铺的产权所有人孟*芳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租赁了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沈阳万达商业广场d北07号的商铺,用于经营,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11,544元,商铺采暖...(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