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喀喇沁旗林营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营子文化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营子村委会)、赤峰林水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水涧旅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营子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林营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张**,被告林水涧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营子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林营子村旅游开发项目转租协议》及《林营子村旅游文化开发建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4日,原、被告为开发林营子文化旅游项目签署了《林营子村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第一期工程便开始了施工,因之前口...(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