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福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杭州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采购水泥、黄沙等建材,杭州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用两张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20万元。两张汇票出票日均为2022年3月4日,...(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