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谢**因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海市政府)、浙江省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临海市国土局)、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临海市公安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临海市大洋街道办)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滨、代理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审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其不同意政府征收土地,且拒绝交付土地,即使桑园村村委会将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汇至其个人名下,也不能视为其已同意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移交。向被征收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只是产生了申请强制征收的基本条件,涉案土地尚未转为国有,在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土地属于未移交,其与涉案土地仍有利害关系。二、再审被申请人未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青苗...(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