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许**、周**、原审第三人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购房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陈**有权解除合同,两被上诉人应当向陈**返还购房款,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陈**与许**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已按约定在2017年6月7日、6月14日分两笔向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陈**当时受广州市限购政策影响,客观上暂时不能办理案涉**房的过户手续,故两被上诉人将103铺过户至陈**名下后在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对案涉**房的出售权办理了公证委托,委托陈**的父亲陈*明待陈**具有购房资格后代为办理案涉**房的过户手续。2020年3月,许**被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强制执行,因案涉**房当时仍登记在许**名下...(本文书还有5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