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陈**、刘**、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11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支付工程款344931.60元;2.要求被告陈**支付工地签证损失946918.00元;3.要求被告陈**支付以129184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要求被告刘**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龙海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为被告陈**完成位于嫩江市××路××号楼的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量,施工范围、价款,以及在竣工验收后被告陈**支付工程款等约定,并且双方进行了对账微信确认。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在2019年12月交工入住,应当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以被告刘**欠工程款为由未付。
陈**辩称,原告与陈**系合伙关系,共同分包刘**的尚品植园**号楼工程,原告与陈**的账目不清,原告一直未提供人工费的实际支出目账,陈**对原告在诉状中称已进行了微信对账不认可,截止目前,陈*...(本文书还有5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