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城县某医院与被告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城县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城县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15139.47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6日,被告因“头颈部及右肘部摔伤1天”,为求系统治疗入住原告针灸(推拿)科,经原告科室对被告全方位诊疗,症状好转。经核算,至2022年4月6日,被告共发生医疗费36584.02元,期间,被告...(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