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锡诉被告黄**、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李*偿还原告覃某锡已承担的保证责任1037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3日,杭州某公司(简称杭州某公司)与被告黄**、原告覃某锡、被告李*签订了一份《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被告黄**委托杭州某公司对其选购车辆未付车款部分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透支资金的担保及垫付车款等服务等内容,原告覃某锡及被告李*作为担保人在该服务合同上签字。同日,被告黄**(分期付款申请人)与工行...(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