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荔浦全特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来宾海升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荔浦全特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宾海升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荔浦全特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230,490.9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515.9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此后利息以实际尚*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被告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18年原、被告双方开展业务往来,被告购买原告销售的周*箱、塑料筐、膜等商品货物,2020年6月18日,双方对账确认,合同金额共计1,340,490.9元,截至2020年6月18日,未支付...(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