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恒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与被告江苏轩立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立升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轩立升公司、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384489.0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以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至起诉时暂计算为3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被告在汝州市××镇xxxxx煤厂施工期间,原告为其供应商*混凝土,双方签订了《预拌(商*)混凝土供需合同》2023年4月1日供货结束,被告的收料员王建签署了结算清单,被告拖欠原告商砼款384489.01元,刘**出具承诺愿意付款,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委托,就其欠原告的商砼款委托汝州市昌泰实业有限公司从其施工款中代付,但该公司未付,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也未向原告公...(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