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全驾驶×××号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灵武段由东向西行驶至1282km+50m处时,车辆发生侧滑与同向行驶的马**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刮撞后,又与已发生事故的×××号轻型栏板货车及在该车后方查看货物的李*梅、护栏相撞,造成李*梅受伤,×××号货车所载货物、护栏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李*梅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15日,经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全与被害人李*梅的近亲...(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