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马*、宁夏永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宁夏民某公司(以下简称民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被告永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民某公司将某工程承包给被告永某公司,被告永某公司与被告马*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电气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被告永某公司将电气工程转包给被告马*。原告受被告永某公司及被告马*的雇佣从事电气安装工作...(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