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张*、王*、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王*、魏*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于2022年9月5日、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王*、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854元(以46000元为基数,依据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按2022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共153天。占用资金利息19099元,自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共1024天,两项合计21953元),以上合计67953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借款46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本文书还有3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