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5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4日,原被告就共同经营抖音直播间带货达成合伙协议,约定总投资款共计50000元,原告出资了38000元,被告出资12000元,双方未约定合伙期限。协议达成后,双方因经营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告知被告要求退伙,并以剩余财产价值60000元为基数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已提前30日向被告通知了其要求退伙,但被告一直拒绝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辩称,1.同意解除合同,但如原告...(本文书还有3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