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依被告何**申请,追加吴**、夏**为本案被告,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彭*晖独任审理,书记员曾京波担任法庭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在长阳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427.2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夏**(原告之夫)有自吊货车一台,原告负责现场协助,两人共同从事货物吊运服务。2016年8月20日,被告夏**应被告何**电话邀请到被告处吊运废旧钢铁,在吊装过程中被告在搬动废旧钢铁时失手,造成原告左足被砸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长阳铺镇医院、邵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势由长阳铺派出所委托进行了法医鉴定,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要求相关部门调处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何**赔偿原告医疗费3552.43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20178.74元、护理费10089....(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