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东辽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21)吉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东辽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安华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东辽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21)吉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一、一审法院没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本文书还有3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