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6日22时许,范艳君驾驶×××号重型半挂车(×××)沿公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伊通县黄岭子镇魏*院岭南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迎面行驶至此的高长仁驾驶×××号重型半挂货车(×××)相*,致使车辆损坏、范艳君受伤。经伊通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伊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艳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长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范艳君驾驶×××号重型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系华兴酒业,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人保财险公主岭支公司应对该车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高长仁驾驶×××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实际所有人系中联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四平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华兴酒业车辆损失23,154元,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本案原告承担。同时,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号车辆停运18天,经吉林省茂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c4j325号车辆每日停运损失为950元。被告人保财险公主岭支公司对其停运损失提出重新鉴...(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