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冯**、王**,被告吴**、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5月3日7时00分许,在新乡市××大道与××大道西50米处。被告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与原告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任。事发后李**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要求被告赔付其人身损害赔偿金,但被告拒绝赔付。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