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司**、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诉称,2016年7月17日10时,被告司**驾驶豫g×××××号轿车沿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健康路公园西门站时,与行人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司**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对原告受伤的损失被告未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551.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司**辩称,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保险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