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女,1974年4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孔*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吉010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石*、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至2017年末,被告人石*明知自己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质,仍使用自己及石*2、被告人孔*、刘*身份信息办理多部pos机,在长春市宽城区等地点利用pos机中绑定...(本文书还有2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