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吴**、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927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1日,原告为被告担保偿还贷款2927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吴**未作答辩。
被告梁**未作答辩。
根...(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