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诉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0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营养费600元(60×10);住院伙食补助费162元(9×18);护理费4800元(80×60);误工费18332元(37173÷365×180);残疾赔偿金74346元(37173×20×0.1);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食宿费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483元,上述共计151723元。要求被告赔偿75861.5元(151723×50%);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告印**因摔倒后至...(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