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高**诉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井书店(以下简称王*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王**,被告辽宁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鸿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井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高**诉称,《四喜临门》、《卖拐》、《有钱了》、《破烂王》、《寡妇门前》、《卖车》、《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退货》、《龙飞凤舞》、《南方女婿》等12部小品是何**及高**合作编写的,原告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辽宁电视台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12部小品制作成vcd盘——《高**小品专辑》(二)、(三)、(四),并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由鸿翔公司负责总经销,由王*井书店进行分销。上述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鸿翔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3、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鸿翔公司...(本文书还有5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