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李**、卢**、玉林市兴业县秦*页岩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林市兴业。-2-
县秦*页岩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13907元和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文**向被告李**、卢**、玉林市兴业县秦*页岩砖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经双方仔细结算:2017年1月8日欠货款67157元、2017年1月16日欠货款121750元,共计欠货款188907元,已还款45000元,尚有欠款143907元未还。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9年10月3日签订《煤款结算及还款计划》,约定三被告须在2020年6月底前还清其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始终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