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于多年前将该公司所有的三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大连市某学院内等待报废,陈*(另案处理)作为该公司司机,谎称停放的车辆损坏需要维修,将三辆货车盗出后予以出售。
2021年8月28日和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未向王*(另案处理)索要机动车证件手续的情况下,以共计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王*处收购被陈*盗窃的货车两辆,被告人李*某雇人将两辆货车拖至自己经营的物资回收公司后拆解售卖。
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杜**在明知陈*出售的货车没有机动车证件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以人民币3766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张**。被告人张**在未向被告人杜**索要机动车证件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收购,雇人将该车辆拖至自己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后拆解售卖。
在本案审理阶段,经辽宁宝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案涉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货车每辆价值均为人民币42100元;被告人李*某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二万...(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